一、『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平均月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退職(保)當月起前3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36計算;加保未滿3年者,按實際投保薪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給付月數: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保險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如被保險人係於勞工保險修正條例施行(預計98年1月1日施行)前退職或退保者,保險年資滿半年以1年計(未滿半年則不予計算)。如係於勞工保險修正條例施行以後退職或退保者,保險年資未滿1年,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算。
(2)被保險人年逾60歲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3)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X給付月數。
二、老年年金給付
1.平均月投保:
按被保險人加保其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2.給付金額:依下列計算方式擇優發給
a.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0.775%+3000元。
b.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3.被保險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及第5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項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4.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及第5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減額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項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三、老年一次金給付(新制未滿15年者)
1.平均月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加保未滿5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給付月數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 以1個月計算。另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逾60歲以後之 以1個月計算。另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X給付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