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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各項給付申請請須知

發表 2013/11/27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月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障、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實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 ,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生育給付:
應備證件:
1.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乙份
2.會員證
3.會員本人印章
4.金融機構存摺影印本
請領人資格: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請領要件: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早產的定義:所為【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 - - -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
應備證件:
1.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正本乙份
2.會員證
3.會原本人印章
4.金融機構存摺影印本
請領要件: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及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以滿1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合計共為一年。

職業傷病:
 應備證件: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診斷書乙份
2.工作證明
3.會員證
4.印章
5.金融機構存摺影印本
6.車禍須附駕照及上下班、外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請領要件: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失能給付(原為殘廢給付)
應備證件:
1.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

證明書
2.會員證
3.會員印章
4.金融存簿影印本

請領要件: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疾病或普通傷害,經治療逾半年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勞工保險局特約醫院診斷審定永久殘廢者,得請領補助。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老年給付
應備證件:
1.身份證正本
2.會員證
3.會員本人印章
4.金融機構存摺影印本
請領要件:
勞工保險條例新、舊制退休條件規定:

舊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訂:平均投保薪資為退休前三年平均。
被保險人實際工作依法加保至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1.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新制: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平均投保薪資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
年資未滿15年,年滿60歲者,請領老年一次金。年資滿15年,年滿60歲者,可請領勞保老年年金(至107年止);108年開始每兩年遞增一歲,到民國116年後,必須等到65歲以後才可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A.3000+平均投保薪資 X 年資 X 0.775%
B.平均投保薪資 X 年資 X 1.55%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B式較有利。

*凡於98/1/1勞保老年年金施行前已有勞保年資者,將來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被保險人皆可以依個人意願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

死亡給付(會員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津貼(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應備證件: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登記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必須要有受益人與死亡者之關係且含全部子女)
3.會員證
4.受益人印章
5.受益人金融機構存摺影印本
6.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受益人資料:
1.當序受益人應全部填報,如不敷填寫,請依下列格式自行影印另紙填寫。
2.如受益人係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應填報監護人身份資料並副署蓋章。
3.受領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之順序:(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姐妹。

死亡給付(會員家屬死亡給付)
應備證件:
1.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2.載友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3.身分證正本
4.會員證
5.會員本人印章
6.會員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影印本
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謂父母、子女、係指生身傅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六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