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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可以候選人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發表 2011/03/16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可以候選人為投保
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公職選舉活動頻繁,為保障受僱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員工作安全,行政院勞工
員會開放自即日起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
,於競選期間可以候選人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相關事宜
明如下: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可以候選人為投保
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公職選舉活動頻繁,為保障受僱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員工作安全,行政院勞工
員會開放自即日起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
,於競選期間可以候選人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相關事宜
明如下:
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包括: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
    、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
    村(里)長等9類。二、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二親等內血親及
    姻親申報加保。三、公職人員候選人為所僱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加保時,應以候選人(如「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台北市中山大同區市議員候選
    人○○○)為投保單位。四、公職人員候選人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時,即可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
    保申報表各一份,並檢附候選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選舉委員會
   「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寄()勞保局辦理投
    保手續。五、公職人員候選人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如未離職者,自投票
    日起十日內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勞保局自投票日起
    第十日逕予退保。(經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資格之候選人,勞保局即自選
    舉委員會審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函之發文日起,將其受僱勞工逕予退保。)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規定等級之金額申報。其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由被
    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